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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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宇翔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宇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宇翔前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4月、6月(其中6月已執行完畢)確定,並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入監執行,茲因核准假釋在案,由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360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4月、11月確定,再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0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66號),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家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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