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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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李連福 被告 鍾啟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易字第2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珍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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