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 洪鳳英 即天秤座小吃店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素蘭郭鴻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固係「被告應返還新臺幣(下同)40,000元及返還天秤座小吃店所有設備」,惟原告既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天秤座小吃店所有設備」之價值,以致本院無從逕依原告主張,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應查報「天秤座小吃店所有設備」之具體內容暨其價值【併應提出購買憑證或估價單,逐項載明各該設備之具體價格】,再以此數額加計原告請求返還之金額40,000元,此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邱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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