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227號原告陽光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全揮 被告 董美英
陳蕭玉暖 楊麗香 陳明富 武 祝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年
2月5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足憑,是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