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蕙玟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楊家印┌───────────────────────────────────────────────────────┐│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朱淑珠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5年8月10日│8,310元│FR五七五五0五│││││社大智分社│││二││├──┼─────────┼─────────┼───────────┼────────┼────────┼──┤│002│白錫資│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95年8月10日│10,450元│TPA三0一一九│││││行│││二七││├──┼─────────┼─────────┼───────────┼────────┼────────┼──┤│003│聖通揚實業有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太平分│95年8月10日│8,310元│BB三0四一三一│││││行│││九││├──┼─────────┼─────────┼───────────┼────────┼────────┼──┤│004│ 陳祈方 │台灣土地銀行太平分│95年8月10日│9,625元│CLA一0九五三│││││行│││七0││├──┼─────────┼─────────┼───────────┼────────┼────────┼──┤│005│ 何佩君陽信商業銀行精武分│95年8月15日│3,080元│AC四一一0六0│││││行│││八││├──┼─────────┼─────────┼───────────┼────────┼────────┼──┤│006│ 洪綉惠 │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95年8月31日│10,000元│FA一七二三0五│││││行│││一││├──┼─────────┼─────────┼───────────┼────────┼────────┼──┤│007│ 黃芳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95年8月10日│30,984元│FG0二一四0七│││││台中分行│││七││├──┼─────────┼─────────┼───────────┼────────┼────────┼──┤│008│ 林瑪玲台中縣大里市農會信│95年8月31日│13,908元│AC六九五七七五│││││用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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