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秩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板秩字第129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年
8月1日以北縣警樹偵字第09700244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使用過強力膠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下同)97年7月31日18時00分。
(二)地點:台北縣樹林市○○街○○巷底(長青公園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筆錄一份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吸食過強力膠塑膠袋1個。
(四)被移送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後,為警於97年7月31日18時00分許在台北縣樹林市○
○街○○巷底(長青公園內)查獲。
三、扣案之已吸食過強力膠塑膠袋1個,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
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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