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整字第5、6號聲請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即重整人 駱建國
吳統雄 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吳絮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展重整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四日以九十七年度整字第五、六號裁定認可之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畫重審版,關於第四章重整期間事業更生計畫及第五章資金募集計畫之執行期限,准予延展一年。
理由
一、按重整計劃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一年內完成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法院裁定延展期限,公司法第30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重整計畫重審版於101年6月4日經第三次關係人會議可決,經鈞院於101年9月4日裁定認可,並於同年月20日確定在案。重審版重整計畫其中攸關聲請人之募資計畫得否順利執行之業務更生計畫,首重者為「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網路效益優化計畫」,與「佈建北區無線寬頻接取業務之整合性服務網路計畫」。聲請人於重審版重整計畫獲認可後,旋即行文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下稱NCC)申請辦理「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事業計畫書變更聲請」,然上開聲請遲至102年2月間始獲核准,已佔法定重審版重整計畫執行期間一年之二分之一,重大影響聲請人之資金募集及後續重整計畫之執行。又NCC於本年度將進行行動寬頻(4G)之業務釋照,對於意欲競行上開業務之業者,聲請人業已具備包含基站、頻寬與有效用戶及具經驗之營運團隊,故與新進業者之新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建公司)簽訂「電信業務顧問委任合約」,協助其進行該特許業務之第一階段聲請事務,該合約之簽訂亦經聲請人之102年7月26日第60次重整人與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通過在案,且新建公司亦列於NCC於同年8月13日公告之第一階段審查合格名單,聲請人現正與新建公司洽商第二階段競標程序與後續合作事項,藉此提高聲請人募資之利基點,綜上,重審版重整計畫如獲本院核可准予展期,該計畫所擬定之募資計畫當可有效如期執行,爰經公司之第60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通過,聲請本院就重審版重整計畫其中第四章重整期間事業更生計畫及第五章資金募集計畫之執行期限,准予展延等語,並提出該公司財產處分計畫執行進度說明、重整債權清償計劃執行進度說明、公司第60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事錄、NCC102年8月3日公告各一份為證。
三、聲請人於98年3月3日經本院以97年度整字第5、6號裁定准予聲請人重整後,聲請人關係人會議於99年5月27日審查表決通過重整計畫,本院並於99年12月7日裁定認可該重整計畫,而於同年月20日確定在案,後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04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展重整期限,經本院准予延展期限至101年12月20日,然因未能如期募得資金等因素,該計畫有予以修正並交由公司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之事由,經本院裁定准由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後,由第三次關係人會議可決重審版之重整計畫,復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聲請人為前揭聲請,經核與上開法條規定尚無不符之處,應予准許,本院爰審酌聲請人申請辦理「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事業計畫書變更聲請」至獲得核准,期間已佔法定重審版重整計畫執行期間六個月等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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