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995號債權人至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玉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日,應以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為利息起算日)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
定,利息未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㈢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