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判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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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判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判字第16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謝福華 年籍住址均詳卷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被告 林清峰 (原名: 林瑞峯 )
游文龍 上列被告等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林瑞峯」之記載,應均更正為「林清峰」。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林瑞峯」之記載,因林瑞峯已於民國105年8月間改名為「林清峰」,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有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