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174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賴志勇

被告 李蘭君 即琉顏翡語精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二日十四時四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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