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174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賴志勇
被告 李蘭君 即琉顏翡語精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二日十四時四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王淳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174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賴志勇
被告 李蘭君 即琉顏翡語精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二日十四時四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