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2357號債權人鑫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立文 債務人張弘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
二、債務人張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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