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46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威興 指定辯護人 姚宗樸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家庭經濟狀況困苦,需要照顧年邁之雙親,且本案運輸毒品之上游亦僅有同案被告何鼎利,被告顯無逃亡及串證之虞,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涉犯起訴書所載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嫌,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之罪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無固定之住居所,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於民國109年2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又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
8年度士原交簡字第77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經本院准許後,已由該署檢察官於109年3月24日提付執行,本院並已裁定撤銷羈押,此有該署檢察官109年執助園字第1100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撤銷羈押,並另因他案入監執行,被告為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林姿秀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