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 柯伊庭
柯伊婕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淑卿 相對人 柯龍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44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鈞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44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12日庭期開庭內容與筆錄是否相符,因涉及原告訴訟程序上重大利益,且法無排除規定,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44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之原告,堪認其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於聲請狀中僅主張為確認開庭內容是否與筆錄相符,並涉及原告訴訟程序重大利益等語,然開庭筆錄已記載開庭內容,自難認聲請人已具體說明何處恐有缺漏而有聲請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故無從認定聲請人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及正當理由,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