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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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2304號債權人大同日本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張協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