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2303號債權人千曜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若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盈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載約定清償期限與釋明文件不符,故請表明本票提示日及到期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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