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坤求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 范德城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3萬5,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2,7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2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