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16號原告環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明雅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8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92萬4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