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更一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邊茜莉選任辯護人林俊峰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邊茜莉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按依本章(指)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93條之2第2項及第93條之3至第93條之5之規定。民國108年5月24日修正通過,同年6月19日公布,並於同年12月19日生效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定有明文。另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同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邊茜莉因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案件,前經原審以105年度訴字第3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金11萬元諭知沒收、追徵。被告及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於109年3月16日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更審繫屬中。而被告於上述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上訴最高法院,於該等條文施行後,案件仍在第三審上訴中,曾經本院前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裁定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避審判及刑罰執行滯留國外之可能性,因而重為裁定自109年2月1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等情,有本院前審限制出境出海通知書回證、109年2月13日 院彥 刑速107上訴395字第1090101434號函在卷可查。
三、次按基於憲法第16條人民訴訟權之制度性保障及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刑事被告於法院裁判前,應享有於法官面前陳述意見之聽審權,本件是否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影響被告等受憲法保障之居住及遷徙自由。又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4項固規定:「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惟觀諸本條項增訂之立法理由:「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可事前審查,且不具有急迫性,則是否有延長之必要,法官除應視偵查及審判程序之實際需要,依職權審酌外,適度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意見陳述權,亦可避免偏斷,並符干涉人民基本權利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爰增訂本條第四項」。足認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4項規定,係針對原就獨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同法第93條之2)後,所為後續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原則上自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本件不論基於上述保障聽審權之意旨,或性質上屬同法第93條之6,命限制出境、出海以替代羈押處分者,自應於處分前即應聽取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之意見,而無待於延長處分時始得聽取意見。
四、本院於109年6月24日準備程序聽取被告邊茜莉及辯護人之意見,被告原欲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其表示要出境才能解決問題,經本院曉諭後,被告願意撤回聲請,而被告之出境、出海限制業於109年10月12日撤銷管制,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本院審酌全案證據資料,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重罪,且犯罪所得數額龐大,尚未扣案,而其生活重心及主要財產均在國外,依一般人趨吉避凶、畏懼重刑執行之心理,一旦解除限制出境,被告非無逃避審判及刑罰執行滯留國外之可能性,又縱提高被告具保之金額,為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條件,尚不足以擔保其出境後不棄保潛逃。若僅以具保或責付而無限制出境之處分輔佐之,尚難擔保解除限制出境後,被告必能到庭進行訴訟,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是本院審酌本案審理情形,相較羈押處分,衡諸比例原則,認目前仍有繼續對被告施以干預較為輕微之強制處分,亦即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109年12月1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五、末按本件被告邊茜莉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罪,屬「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下之罪」,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累計不得逾5年,且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第3項前段規定,重為處分後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係重新起算,亦受同條項但書「審判中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逾5年」之限制併予敘明。
六、應依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2項、第93條之3第2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之11條第2項、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謝梨敏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