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06號原告 劉姚俊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慧玲 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贈與系爭不動產之意思表示,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移轉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核算。又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8,785元,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456,400元(詳卷附被告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是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99,892元(計算式:38,785元×20,9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53+456,400=1,699,892,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17,8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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