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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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4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鈴鈴 相對人即債務人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瑞祈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建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參仟捌佰玖拾玖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八十天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一百八十一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