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0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0年上國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金沙湖畔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勝松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律師
林妤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許志龍法官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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