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促字第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昭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7,293元,及其中本金45,019元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李容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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