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0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0年上國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複代理人 黃冠中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金沙湖畔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勝松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律師
林妤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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