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抵押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54號原告國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被告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移轉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7,720,000元(計算式: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52億元×債權額比例18.61%=967,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73,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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