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提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提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提字第22號聲請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提審請求書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無逮捕、拘禁之事實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審聲明「請羈押 石素蘭 ,另聲請人與子女三人 彭建超 等間自由,請准提審請求」云云,惟依聲請人所述,石素蘭現在其新店住處,並無遭受法院以外之任何行政機關以逮捕或拘禁或其他方式而剝奪人身自由之事實,核與前述提審法第1條所定聲請提審之要件不符,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及其子女有無遭石素蘭妨害自由,要與提審法之規定無涉,聲請人應另循救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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