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勞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勞訴字第45號原告 梁英傑 原告 陳素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 律師被告 陳汝平 被告中嘉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彩霞 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 律師被告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大衛.韋伯斯特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吳幸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中嘉交通有限公司、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所在地分別位於台中市與台北市、被告陳汝平住所則位於台南市;又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係在國道一號318公里,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得由行為地之法院即台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臺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