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187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7年度繼字第1795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孫捷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