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1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顏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