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李又新 被告 張素英 上列被告張素英因本院103年度嘉簡字第150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李又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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