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源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源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5款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蔡源成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各個案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檢察官之意見等一切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廖建興附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竊盜│拘役20日│105年12│臺中地檢10│臺灣│106年度中│106年1月│臺灣│106年度中│106年3月│彰化地檢106││││,如易科│月7日│5年度速偵│臺中│簡字第24號│9日│臺中│簡字第24號│1日│年度執助字第││││罰金,以││字第7505號│地方│││地方│││267號││││新臺幣10│││法院│││法院│││││││00元折算│││││││││││││壹日。│││││││││││││││││││││││├─┼───┼────┼────┼─────┼──┼─────┼────┼──┼─────┼────┼──────┤│2│竊盜│拘役50日│106年1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6年度簡│106年6月│臺灣│106年度簡│106年8月│彰化地檢106││││,如易科│14日│6年度偵字│彰化│字第1267號│30日│彰化│字第1267號│29日│年度執字第55││││罰金,以││第1964、23│地方│││地方│││31號││││新臺幣10││64號│法院│││法院│││││││00元折算│││││││││││││壹日。│││││││││││││││││││││││├─┼───┼────┼────┼─────┼──┼─────┼────┼──┼─────┼────┼──────┤│3│竊盜│拘役55日│106年1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6年度簡│106年6月│臺灣│106年度簡│106年8月│彰化地檢106││││,如易科│2日│6年度偵字│彰化│字第1267號│30日│彰化│字第1267號│29日│年度執字第55││││罰金,以││第1964、23│地方│││地方│││31號││││新臺幣10││64號│法院│││法院│││││││00元折算│││││││││││││壹日。│││││││││││││││││││││││├─┴───┴────┴────┴─────┴──┴─────┴────┴──┴─────┴────┴──────┤│註:編號2至3之罪刑為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267號刑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4│竊盜│拘役50日│105年12│彰化地檢10│臺灣│106年度簡│106年9月│臺灣│106年度簡│106年10│彰化地檢106││││,如易科│月17日│6年度偵字│彰化│字第2028號│13日│彰化│字第2028號│月12日│年度執字第62││││罰金,以││第6995、82│地方│││地方│││74號││││新臺幣10││53號│法院│││法院│││││││00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