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4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50萬0,00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萬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
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謝肅珍法官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