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交簡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虎交簡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5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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