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31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林念華 被告德斯汽配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仙嵐 被告劉仙嵐
何飛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51,916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461,69
5元(以起訴日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8.155元計算,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