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14號原告 張彥鈞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黃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依媜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移除臉書帳號之貼文,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8,9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