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5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黎錦福
法官饒金鳳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