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38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謝宏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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