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7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證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昌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彥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黃彥「勳」或黃彥「勲」?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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