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0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賢創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寬裕 即群惟企業社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莊寬裕即群惟企業社業於民國97年10月30日即遷出國外,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本件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