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1265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金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金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何金蘭不服原審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號判決,於民國110年6月2日提出刑事上訴狀於原審法院略載:「…不服判決,沒有犯罪理由,提起上訴…」等語,此與全然未敘明上訴理由無異,應認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茲逾期已久,被告仍未補敘其上訴理由,依上開之說明,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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