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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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2月至同年6月間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21號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確定;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撤緩字第152號刑事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檢察官誤載為刑法詐欺罪,應予更正),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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