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29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 姜偲瑜李日娥范姜銘舜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范姜偲瑜 、李日娥、范姜銘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兼相對人范姜偲瑜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副本並同時寄予相對人李日娥、范姜銘舜(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借款金額、事實理由、尚欠金額、請求依據及經債務人兼相對人范姜偲瑜、相對人李日娥、范姜銘舜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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