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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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0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傳發選任辯護人翁顯杰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681號、109年度偵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張傳發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 張建魁 、張傳發因傷害、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張傳發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被告張傳發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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