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73號聲請人 林峻宇 相對人 黃麗齡 上列當事人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受扶養權利人黃麗齡即相對人籍設桃園市○○區○○里○○路000○00號,此有基隆○○○○○○○○109年12月14日基七戶字第1090003209號函檢附之相對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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