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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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聖聰 即 盛吉土木包 工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紀佳紋 即咖非企業社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