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 黃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祥 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