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43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薛乃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伍仟零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暨三個月違約金共計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貳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