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字第9號再審原告 王麗珠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蘇惠英 間所有權移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29,4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6,515元,扣除再審原告所繳1,000元,應再補繳45,5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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