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4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七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六五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曾有田法官王德雲法官林永茂法官白文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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