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告乙○○
戊○○己○○甲○○丁○○丙○○被告庚○○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有犯偽造文書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二審判決,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八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