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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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66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壹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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